(2016)鲁09民辖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茂乐、陈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茂乐,陈平,泰安市岱岳区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焦方柱,陈美,泰安市万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市建材配套有限公司,泰安市源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市昌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市圣通钢材有限公司,唐建忠,卓延玉,卓延霞,王风利,貟梅,王青,李欣,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辖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茂乐。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岱岳区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王炳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林,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焦方柱。原审被告:陈美。原审被告:泰安市万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李云,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泰安市建材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钢材大市场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唐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泰安市源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卓延玉,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泰安市昌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满庄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貟梅,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泰安市圣通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唐建忠。原审被告:卓延玉。原审被告:卓延霞。原审被告:王风利。原审被告:貟梅。原审被告:王青。原审被告:李欣。原审被告:李云,居民。上诉人张茂乐、陈平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岱岳区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焦方柱、陈美、泰安市万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市建材配套有限公司、泰安市源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市昌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市圣通钢材有限公司、唐建忠、卓延玉、卓延霞、王风利、貟梅、王青、李欣、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3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茂乐、陈平上诉称,1.岱岳区人民法院未依法组织听证,径行裁定驳回上诉人的异议,违反了法定听证程序,应当依法撤销(2015)岱民初字第334-3号民事裁定。2.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上诉人的户籍地、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均在泰安市泰山区,且借款合同中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不是上诉人所写而是被上诉人单方书写,未经上诉人的书面同意,该约定存在瑕疵,属于无效约定。综上,该案应由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泰安市区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诉讼由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2.被上诉人工商登记住所地及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都在泰安市区。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个人借款合同中对案件管辖的约定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上诉人在本案中是担保人身份,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以担保人确定合同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泰安市区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主张,2012年7月26日,其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原审被告焦方柱向其借款100万元,由上诉人张茂乐、陈平及原审被告陈美、泰安市万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市建材配套有限公司、泰安市源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市昌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市圣通钢材有限公司、唐建忠、卓延玉、卓延霞、王风利、貟梅、王青、李欣、李云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均未还款,从而形成诉讼。被上诉人泰安市区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起诉时,向原审法院提交《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上诉人张茂乐、陈平在该合同担保人处签字并摁手印,且二审听证期间,上诉人也认可与被上诉人签订该份合份。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具体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管辖约定有效。根据协议管辖优于法定管辖的原则,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审判员 邢晗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潇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