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执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福建省港泓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卢国霖、陈劭娴、吴黎群、陈冬梅、黄国章、黄国忠、黄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福建省港泓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卢国霖,陈劭娴,吴黎群,陈冬梅,黄国章,黄国忠,黄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胜利路北街1050号后塘小区2号楼店面。被执行人福建省港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工业路4号201室。被执行人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新浦村。被执行人卢国霖,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劭娴,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吴黎群,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冬梅,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黄国章,男,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黄国忠,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黄国华,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港泓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卢国霖、陈劭娴、吴黎群、陈冬梅、黄国章、黄国忠、黄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港泓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卢国霖、陈劭娴、吴黎群、陈冬梅、黄国章、黄国忠、黄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执行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偿还本金人民币4044302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冬梅名下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的两处房地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冬梅名下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的两处房地产,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刘国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丽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