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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曲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524号原告:曲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曲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元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闻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