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曲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524号原告:曲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曲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元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闻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