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25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袁卫兵与温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卫兵,温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初2651号原告:袁卫兵,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温二林,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袁卫兵与被告温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鸣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卫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二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卫兵诉称,2009年2月15日,被告温二林向原告袁卫兵借款贰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借钱以后一直联系就不还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温二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5日,被告温二林向原告袁卫兵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袁卫兵现金贰万元整,温二林,139××××6085,2009.2.15。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款借据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温二林出具借条向原告袁卫兵借款,对此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温二林应承担清偿原告袁卫兵20000元借款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二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卫兵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温二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鸣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