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2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运腾轮胎经销有限公司与于振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运腾轮胎经销有限公司,于振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243号原告长春市运腾轮胎经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云腾。被告于振海,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运腾轮胎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振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运腾轮胎经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振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运腾轮胎经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运腾轮胎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长春市运腾轮胎经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蔺德才代理审判员 亢 蕾人民陪审员 刘玉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