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雷朝飞行政非诉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6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宁县新宁镇辑宁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马龙,任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亮星,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雷朝飞,男,汉族,1989年11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宁县焦村镇三里塬村*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9********。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雷朝飞行政非诉一案,甘肃省宁国土资罚(新宁)字[2015]第18号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6)甘1026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对其在新宁镇马坪村河西坡组大沟门集体耕地内修建的60.50平方米彩钢瓦房和彩钢瓦顶大棚全部予以拆除。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其在新宁镇马坪村河西坡组大沟门集体耕地内修建的60.50平方米彩钢瓦房和彩钢瓦顶大棚全部予以拆除。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宁国土资罚(新宁)字[2015]第18号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宁国土资罚(新宁)字[2015]第18号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郑克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