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21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新疆厚德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晏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厚德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21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厚德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板房沟村3-399号。法定代表人:黄自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晏飞,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厚德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晏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向房屋土地产权、车辆管理、有价证券、银行等单位实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0元,案款本金和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买 彦 军审判员 阿布力克木审判员 高 福 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