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2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舒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22刑初42号公诉机关泸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泸溪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2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4月11日,泸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建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顺承、人民陪审员张茂成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书记员马啸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1月10日15时许,因被告人舒某某养的羊吃了被害人刘某家桔子树的叶子,双方生口角,尔后被告人舒某某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刘某的脸部、手臂等多处身体受伤。经泸溪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左额部长度为1.3Cm的皮肤裂创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经泸溪县公安局浦市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舒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主动到浦市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舒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医药费45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判处。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0日15时许,因被告人舒某某养的羊吃了被害人刘某家桔子树的叶子,双方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舒某某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刘某的脸部、手臂等多处身体受伤。经泸溪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左额部长度为1.3Cm的皮肤裂创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经泸溪县公安局浦市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舒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主动到浦市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舒某某向被害人刘某赔偿了医疗费4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核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经泸溪县公安局浦市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舒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9时许主动到浦市派出所接受调查。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舒某某的身份信息。3、领条,证实被告人舒某某于2016年1月30日赔偿了被害人刘某医药费4500元。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刘某和被告人舒某某因赶羊发生口角,被告人舒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打伤的事实。5、证人向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舒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打伤的事实。6、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舒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舒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打伤的事实。7、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因被害人刘某讲被告人舒某某养的羊吃了被害人刘某家桔子树的树叶,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舒某某用拳头打被害人刘某脸部,用塑料搓衣板打被害人刘某的左手臂等部位,将被害人刘某打伤。8、泸公物鉴法临字(2016)0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左额部长度为1.3cm的皮肤裂创已构成轻微伤。9、泸公刑勘(2016)K43312243000020160100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浦市镇印家桥社区九小区杨某家中。在杨某堂屋外面发现一块被打烂的塑料搓衣板。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舒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舒某某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舒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可以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建国审 判 员 杨 成人民陪审员 张茂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啸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