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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廖金生、钟海鹰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廖金生,钟海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50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张彩前,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廖金生,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钟海鹰,女,1980年10月0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廖金生、钟海鹰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汀执审字第1171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金生、钟海鹰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廖金生、钟海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廖金生、钟海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廖金生、钟海鹰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1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廖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