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8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郑琼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琼,廖振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8454号申请执行人郑琼,女性,1983年09月30出生,民族:汉族。被执行人廖振升,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民族:汉族。郑琼申请执行廖振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的(2016)京0108民初16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琼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廖振升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廖振升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号院×号楼×层×单元×号房屋的查封手续。二、将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号院×号楼×层×单元×号房屋过户至申请人郑琼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