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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执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沙莉重庆市祥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祥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沙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3执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迎宾大道66号附4、5、6号。法定代表人任泽胜,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祥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镇太平村四社。法定代表人沙莉,董事长。被执行人沙莉,女,汉族,1962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执行重庆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祥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沙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仲裁委员会(2015)渝仲字第186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重庆市祥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沙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重庆市祥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沙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祥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沙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3执3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重庆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祥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沙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重庆仲裁委员会(2015)渝仲字第1869号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军审判员 刘生荣审判员 夏黎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力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