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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王松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王松南,高芳,高国年,姜书风,王松达,华聪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85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北路***号香格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77561226-4负责人:沈钧,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松南,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高芳,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高国年,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姜书风,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王松达,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华聪叶,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4280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诉被执行人王松南、高芳、高国年、姜书风、王松达、华聪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借款781547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995.5元、执行费10215.47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8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