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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孙宝良申请李佰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良,高凤成,李佰林,于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孙宝良,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高凤成,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李佰林,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于广海,现住榆树市。孙宝良与李佰林、高凤成、于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3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佰林、高凤成、于广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宝良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凤成给付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李佰林、于广海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凤成、李佰林、于广海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三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佰林、高凤成、于广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宝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佰林、高凤成、于广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宝良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38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东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