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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恢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李东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李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恢23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执行人李东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威环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威环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4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九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