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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申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11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恒河桥头东。法定代表人:唐国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公仁,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尹正锋,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罗敷镇五里村。法定代表人付文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三宝,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安康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滨四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阴市广盛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汉滨四建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汉滨四建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小平审 判 员  倪 健代理审判员  杨晓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龙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