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大庆市龙凤区天顺立杰废品收购站诉被告周秋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龙凤区天顺立杰废品收购站,周秋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3民初786号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天顺立杰废品收购站,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经营者徐立杰,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王英福,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秋花,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天顺立杰废品收购站诉被告周秋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天顺立杰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徐立杰、委托代理人王英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秋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天顺立杰废品收购站诉称,2011年10月,被告收购原告的废旧钢铁,截止到2012年6月17日共欠原告废钢款项共计64547元。被告在2012年6月17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偿还该笔欠款,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废钢款64547元,并支付欠款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2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秋花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天顺立杰废品收购站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欠条一份,欲证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17日期间,被告购买原告废旧钢材数车,被告于2012年6月17日向大庆市龙凤区天顺立杰废品收购站的经营人徐立杰出具欠据一份,被告截止到2012年6月17日共欠���告钢材款64547元。证据二,董艳芹证人证言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董艳芹是大庆市龙凤区天顺立杰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徐立杰的妻子,也是大庆市龙凤区天顺立杰废品收购站的经营人,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17日期间被告负责雇佣车辆到大庆市龙凤区天顺立杰废品收购站拉走废旧钢材数车,共欠原告钢材款64547元,合同履行地为大庆市龙凤区天顺立杰废品收购站的经营地,即大庆市龙凤区向阳村天顺废旧市场院内。本院对原告所举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周秋花未参加庭审,视为放弃质证、举证权利。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周秋花从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天顺立杰废品收购站处收购废旧钢材,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周秋花应全额支付原告货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4547元的诉��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未对付款期限进行书面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要求被告从出具欠条的次日2012年6月18日起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秋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周秋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天顺立杰废品收购站货款64547元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天顺立杰废品收购站2012年6月1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被告周秋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4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周秋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迪人民陪审员 马桂华人民陪审员 郑鸿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艳飞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