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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黄定英与重庆如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定英,重庆如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666号原告黄定英,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如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如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威灵寺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黄斌,重庆如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黄定英与被告重庆如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黄定英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