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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曲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162号申请执行人曲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某,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曲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3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