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3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湘安申请杨宜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湘安,杨宜虎,杨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张湘安。被执行人杨宜虎。被执行人杨宜志。张湘安与杨宜虎、杨宜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65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宜虎、杨宜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湘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宜虎、杨宜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湘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宜虎、杨宜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湘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5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张 红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易 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