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01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家艳与胡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艳,胡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01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王家艳。被执行人胡虎。本院在执行王家艳与胡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胡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虎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10元和本案执行申请费143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自2016年9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胡虎工资人民币2000元至兴义市人民法院,账号:xxx,开户行:建行兴义沙井支行,至义务履行完毕为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启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