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8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与大冶市阳光沙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胡鹏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大冶市阳光沙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胡鹏峰,柯重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用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冶市阳光沙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刚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鹏峰。被执行人柯重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阳光沙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胡鹏峰、柯重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350万元,未执行标的额350万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大冶市阳光沙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胡鹏峰、柯重振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2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风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