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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3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建琦与冯养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琦,冯养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390号原告:张建琦,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青云、翟志峰,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甫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养坤,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栾好明,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国峰。原告张建琦诉被告冯养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建琦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梅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