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申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马元德与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东明望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元德,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东明望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申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元德,男,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东明望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东明望社区。法定代表人:马祖荣,主任。再审申请人马元德因与被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东明望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日民一终字第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元德申请再审称: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裁定书签收时间为2016年1月5日,马元德向本院申请再审时间为2016年7月29日,马元德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元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茂田审 判 员 姚 艳代理审判员 刘元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