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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1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11民初807号原告刘某某,男,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夏某,男,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天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