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XXX与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357号原告:XXX,男,1955年2月1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徐德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慧,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芸,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XXX诉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XXX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以与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诉。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918元,由XXX负担。审 判 长  黄伟峰审 判 员  王瑞煊代理审判员  夏志阳人民陪审员  丁 一人民陪审员  魏海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