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11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世星与李世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星,李世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1民初311号原告李世星。委托代理人马德艳,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平桂分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世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星诉被告李世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坤于2016年8月19日以与被告李世坤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星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本案撤诉减半收取),原告李世星自愿负担。审判员 蒋亚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惜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