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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5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涂卫军与李育芳、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执578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卫军,李育芳,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5783号申请执行人:涂卫军,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李育芳,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陈路遥、朱超彬,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卢永慈。申请执行人涂卫军、李育芳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粤0104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广州市越秀区文德路长塘街81号1804房的房地产权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广州市越秀区文德路长塘街81号1804房的房地产权证。另查,本院他案正在处理被执行人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并同意在等候参与分配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5783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晓韵审判员  冯嘉彦审判员  曾永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俊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