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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凉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凉州区财政局与凉州皇台农场、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州区财政局,凉州皇台农场,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凉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凉州区财政局。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学习巷**号。法定代表人曹德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俞军,该局财监办副主任。被执行人凉州皇台农场。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新东村。法定代表人张文波,该场场长。被执行人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号亚运村江园公寓F806。法定代表人陈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新建路**号。法定代表人严世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凉州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凉州皇台农场、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主动履行。遂裁定并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股权。但申请人凉州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对冻结的股票暂不平仓执行,我院遂依法中止本案的执行而无实际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将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0)凉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科审判员  吴运学审判员  张彦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来 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