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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作市宜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市海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作市宜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市海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焦作市海柔混凝土有限公司),桑庆华,王扶起,崔新玲,张诠英,秦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279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中站段2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武,理事长。被执行人焦作市宜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李封东。法定代表人张诠英,董事长。被执行人焦作市海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焦作市海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新河农场总部西100米。法定代表人侯沙沙,董事长。被执行人桑庆华���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王扶起,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崔新玲,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执行人张诠英,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秦磊,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二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焦作市宜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市海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桑庆华、王扶起、崔新玲、张诠英、秦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市宜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市海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桑庆华、王扶起、崔新玲、张诠英、秦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扶起有位于解放区民主南路999号锦绣江南5号楼1单元24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扶起所有的位于解放区民主南路999号锦绣江南5号楼1单元24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转让、租赁、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