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8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祁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657号原告祁某。被告高某。原告祁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祁某负担。审判员 吕修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占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