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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8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祁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657号原告祁某。被告高某。原告祁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祁某负担。审判员  吕修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占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