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开化县钱江纸箱有限公司与开化县元龙木业有限公司、傅长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钱江纸箱有限公司,开化县元龙木业有限公司,傅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钱江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青草坞5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93319-8。法定代表人陆杰星。被执行人开化县元龙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张湾乡潭头村枧坑坂,组织机构代码:69360036-6。法定代表人傅长龙。被执行人傅长龙,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钱江纸箱有限公司与开化县元龙木业有限公司、傅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目前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6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35402.28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案件诉讼费1668元,执行费2006.0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0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瑞标审 判 员 朱 敏审 判 员 伍秋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