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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衡阳市明仁拍卖有限公司、衡阳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全德华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明仁拍卖有限公司,衡阳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全德华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34号原告衡阳市明仁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公路康桥花苑写字楼701室。法定代表人李俊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衡阳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11号813室。法定代表人邓诗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全德华,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衡阳市明仁拍卖有限公司、衡阳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全德华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阳市明仁拍卖有限公司、衡阳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市明仁拍卖有限公司、衡阳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明仁拍卖有限公司、衡阳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100元,减半收取15050元,由原告衡阳市明仁拍卖有限公司、衡阳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湘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