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民终82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友杰、何自强、厉伟与被上诉人衡阳市蒸湘世纪城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友杰,何自强,厉伟,衡阳市蒸湘世纪城第五届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终827之一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友杰,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自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孝国,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厉伟,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蒸湘世纪城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世纪城香槟小城C栋。主要负责人:XX喜,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波,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友杰、何自强、厉伟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蒸湘世纪城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湘0408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友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友杰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胡友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湘银审判员 罗国潮审判员 何卫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宇翔校对责任人 李湘银 打印责任人唐宇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