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执5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何树钦、周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何树钦,周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52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何树钦,男,1979年2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周红梅,女,1979年10月10日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树钦、周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树钦、周红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履行支付借款656580.09元,利息损失118.86元及律师费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9469元,执行费9106元,上述合计为人民币675273.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树钦、周红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0273.9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觉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