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章宝南与刘晓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宝南,刘晓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2民初2177号原告:章宝南。委托代理人:付琴,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伟。原告章宝南与被告刘晓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广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宝南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晓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宝南诉称:2015年10月,原告由被告雇佣在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依立腾服装厂办公楼进行水电安装工作,经结算,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资款5460元。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546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刘晓伟差欠5460元工资款的事实。被告刘晓伟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根据庭审调查、原告举证,依法对原告提交的二组证据认定为本案定案证据,并综合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15年10月,原告由被告雇佣在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依立腾服装厂办公楼进行水电安装工作,经结算,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资款5460元。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546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未到庭,调解不成。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有被告签字确认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应当依约给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系其放弃抗辩、质证权利,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晓伟给付原告章宝南工资款54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