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01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谢红江与曹云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江,曹云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3366号原告谢红江,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曹云周,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现住兴义市。原告谢红江诉被告曹云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谢红江于2016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准备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红江于2016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准备自行协商为由自愿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云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红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谢红江承担。审判员 夏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