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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邑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姜家贤与王小琴、牟文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家贤,王小琴,牟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大邑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姜家贤。被执行人王小琴。被执行人牟文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2)大邑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姜家贤申请执行王小琴、牟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19,269.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牟文兴银行存款6,60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姜家贤。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2)大邑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高志强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竹永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