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0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盛宏祥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成武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盛宏祥工矿设备有限公司,杜成武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03民初307号原告山西盛宏祥工矿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军,总经理。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99号天一宫名人会馆商务2层。被告杜成武,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盛宏祥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成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西盛宏祥工矿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西盛宏祥工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树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艳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