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陕西商益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艳杰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商益置业有限公司,张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商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泾河工业园陕汽大道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镕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艳杰。本院在执行陕西商益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艳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艳杰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案款70815元,该案款已全部兑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014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罗 娟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