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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陕西商益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艳杰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商益置业有限公司,张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商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泾河工业园陕汽大道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镕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艳杰。本院在执行陕西商益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艳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艳杰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案款70815元,该案款已全部兑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014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罗 娟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