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执行田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4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田某。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田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190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段边区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强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