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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郭英华、许世林等与山东畅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吴政伟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英华,许世林,许可太,耿玉香,山东畅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吴政伟,王从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644号申请人郭英华。申请人许世林。申请人许可太。申请人耿玉香。被执行人山东畅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政伟。被执行人王从诺。本院在执行郭英华、许世林、许可太、耿玉香诉被告山东畅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吴政伟、王从诺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从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