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郭英华、许世林等与山东畅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吴政伟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英华,许世林,许可太,耿玉香,山东畅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吴政伟,王从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644号申请人郭英华。申请人许世林。申请人许可太。申请人耿玉香。被执行人山东畅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政伟。被执行人王从诺。本院在执行郭英华、许世林、许可太、耿玉香诉被告山东畅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吴政伟、王从诺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从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