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5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唐加佳与哟呵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加佳,哟呵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516号原告:唐加佳。被告:哟呵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川路50、52、56号24幢二层213室。法定代表人:刘荃。原告唐加佳与被告哟呵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唐加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加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加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加佳负担。审判员 杨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