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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国良与陈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良,陈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3420号原告:黄国良,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荣典,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梅英,女,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情媚,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黄国良与被告陈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黄国良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国良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国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国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