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02执7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韦汉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韦汉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7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河池市。法定代表人罗宝益,局长。被执行人韦汉油。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韦汉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河市综城决字(2015)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依法行政审理后,本院作出(2016)桂120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对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河市综城决字(2015)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718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罚款3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元,共计6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承诺书,承诺今后不再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罚款3000元后,加处罚款3000元按照40%的比例即1200元收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河市综城决字(2015)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见审 判 员  韦汉吉代理审判员  黎林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