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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4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邢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邢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4093号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涌泉里1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曹剑峰,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高杰,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邢飞,男,1984年4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邢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庾丹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