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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0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俞红芳与赵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红芳,赵菊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0367号原告:俞红芳,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三角村*组月牙河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69********。被告:赵菊芬,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三角村**组十二堡自然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红芳诉被告赵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红芳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