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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05刑初1219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姓名 沈某 出生日期 民族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强制措施情况 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6〕1180号 指控事实 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沈某在本市青羊区培风东街家中多次容留周某(已被行政处罚)吸食冰毒。于2016年5月20日,沈某在其家中容留周熙建(已被行政处罚)吸食冰毒时被民警挡获。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 意见 被告人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涉案毒品、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律 依据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审判 组织 判决 日期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艾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