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民终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付西鸣诉仇益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西鸣,仇益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1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西鸣(曾用名付西明),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诉讼委托代理人肖鹏,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益江,男,1955年2月8日生,汉族。上诉人付西鸣因与被上诉人仇益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西鸣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肖鹏,被上诉人仇益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退回上诉人付西鸣。审判长 马开运审判员 徐新卫审判员 车兴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