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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民终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付西鸣诉仇益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西鸣,仇益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1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西鸣(曾用名付西明),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诉讼委托代理人肖鹏,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益江,男,1955年2月8日生,汉族。上诉人付西鸣因与被上诉人仇益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西鸣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肖鹏,被上诉人仇益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退回上诉人付西鸣。审判长  马开运审判员  徐新卫审判员  车兴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