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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3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与郭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郭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29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所: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宁,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所: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宁,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所: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宁,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所: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公司,住所: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北168号。负责人:张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余款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余倍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穆广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