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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叶赛明、傅建文与叶金土、宋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赛明,傅建文,叶金土,宋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2187号原告:叶赛明,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7812091212),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音坑乡桥丰村56号。原告:傅建文,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7501184518),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张湾乡路口村鸡头山2号。被告:叶金土,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8310141237),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音坑乡下明廉村16号。被告:宋华杰,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830220121X),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音坑乡下明廉村7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赛明、傅建文与被告叶金土、宋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赛明、傅建文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另行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金土、宋华杰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赛明、傅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赛明、傅建文撤回对被告叶金土、宋华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叶赛明、傅建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清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晖 百度搜索“”